(2015)钢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与董合军、董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董合军,董锋,董合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住所地:钢城区力源大街。负责人:葛志强,职务:主任。被执行人:董合军。被执行人:董锋。被执行人:董合民。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申请执行董合军、董锋、董合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莱钢都证执字第144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莱钢都证执字第144号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周德强执行员 弭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