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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郑汉东与李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汉东,李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郑汉东,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初中文化程度。被告李玉海,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汉东诉与被告李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汉东以被告李玉海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郑汉东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退还87.5元。审判员  龚占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