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郑汉东与李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汉东,李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郑汉东,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初中文化程度。被告李玉海,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汉东诉与被告李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汉东以被告李玉海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郑汉东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退还87.5元。审判员 龚占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