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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6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永红与陈伟新,江文干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红,陈新伟,江文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689-1号申请执行人陈永红。被执行人陈新伟。被执行人江文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陈新伟、江文干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新伟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陈永红;被执行人江文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申请执行人陈永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8元及执行费377元。但被执行人陈志清、柯杰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12月起,每月划拨被执行人陈新伟在银行的存款2000元,汇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迎宾支行的账户(账号:12×××81),直至本院通知停止扣划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潘明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