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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徐金柱与李立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柱,李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101号申请执行人徐金柱,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李立君,地址泗河。徐金柱申请执行[李立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4246号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金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情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国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