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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滕艳红、滕延辉、滕延国、滕延兵、滕延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滕艳红,滕延辉,滕延国,滕延兵,滕延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701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某理事长.被告:滕艳红,女,山东省平原县。被告:滕延辉,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滕延国,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滕延兵,男,山东省平原县。被告:滕延岭,男,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滕艳红、滕延辉、滕延国、滕延兵、滕延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晓敏审 判 员  郑晓静人民陪审员  王云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葛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