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朱小月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月,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327号原告朱小月,学生。法定代理人胡丽萍,自由职业。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肖本华,宜城市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长征路36号(襄阳拉美步行特52号A座5)。负责人王胜平,太平洋人寿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欧兵成,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月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月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朱小月法定代理人胡丽萍负担。审 判 长 罗学玲人民陪审员 刘天平人民陪审员 王秀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罗瑞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