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文东与唐山森丰工贸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东,唐山森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东。被执行人唐山森丰工贸有限公司,地址丰润区白官屯镇张官屯村。法定代表人王立刚。王文东与唐山森丰工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89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山森丰工贸有限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文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山森丰工贸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文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山森丰工贸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文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习明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