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刑执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耀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杀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2508号罪犯陈耀,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3日作出(2003)启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耀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3年7月18日交付执行。2006年3月17日,本院作出(2005)通中刑一初字第00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启东市人民法院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2006)苏刑终字第012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2009年5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以(2009)苏刑执字第020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曾以(2011)通中刑执字2044号、(2013)通中刑执字第2097号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刑三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商银涛、刘建华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南通监狱指派警官张建华、马宏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陈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陈耀减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耀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舜审 判 员 施素芬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