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立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王祖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王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立保字第28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负责人杨东照,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祖杰。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被申请人王祖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申请对被申请人王祖杰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51484.7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深圳仲裁委员会致函本院请求本院做出保全裁定。为此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出具了担保书,保证自愿承担因此引发的一切纠纷和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祖杰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51484.71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雪莹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人民陪审员 陈鄂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梓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