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李军、孙元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李军,孙元清,欧阳艳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442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解放北路980号通成国贸广场B-2cd811号。负责人李继红,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志勇,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职工。被告李军。被告孙元清。被告欧阳艳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诉被告李军、孙元清、欧阳艳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3元,减半收取18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