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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李军、孙元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李军,孙元清,欧阳艳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442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解放北路980号通成国贸广场B-2cd811号。负责人李继红,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志勇,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职工。被告李军。被告孙元清。被告欧阳艳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诉被告李军、孙元清、欧阳艳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3元,减半收取18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