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催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逸明不锈钢有限公司、卢骋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逸明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南催字第29号申请人:上海逸明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渔沥村1038号2幢1车间。法定代表人:卢骋逸。申请人上海逸明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15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支行签发的票号分别为3130005132697735、3130005132697736,出票人均为嘉兴市全友标准件有限公司,金额均为100000元,出票日期均为2015年5月14日,收款人均为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均为2015年11月14日,已背书的二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逸明不锈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晋安审判员 沈俐英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佘秀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