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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催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逸明不锈钢有限公司、卢骋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逸明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南催字第29号申请人:上海逸明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渔沥村1038号2幢1车间。法定代表人:卢骋逸。申请人上海逸明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15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支行签发的票号分别为3130005132697735、3130005132697736,出票人均为嘉兴市全友标准件有限公司,金额均为100000元,出票日期均为2015年5月14日,收款人均为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均为2015年11月14日,已背书的二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逸明不锈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晋安审判员  沈俐英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佘秀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