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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督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玲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玲,刘林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督字第00119号申请人刘玲,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刘林涛,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刘玲与被申请人刘林涛申请支付令一案,申请人刘作华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11月19日(2015)法民督字第0011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3533元,由申请人刘玲承担。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楚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