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3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韩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867号原告:韩某,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泗县。被告:徐某,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韩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维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