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侯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817号原告侯某,无业。被告熊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熊学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志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