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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侯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817号原告侯某,无业。被告熊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熊学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志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