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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王绪萍、王绪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王绪萍,王绪芹,张培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法定代表人:张聿诚,行长。被执行人王绪萍。被执行人王绪芹。被执行人张培国。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诉被告王绪萍、王绪芹、张培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奎商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绪萍、王绪芹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民生东街366号盛世豪廷濠景苑盛世商业公园A区139、143号两套房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