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王绪萍、王绪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王绪萍,王绪芹,张培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法定代表人:张聿诚,行长。被执行人王绪萍。被执行人王绪芹。被执行人张培国。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诉被告王绪萍、王绪芹、张培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奎商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绪萍、王绪芹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民生东街366号盛世豪廷濠景苑盛世商业公园A区139、143号两套房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