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行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罗太勇与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太勇,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巴法行初字第00150号原告罗太勇,女,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刘莉,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太勇诉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罗太勇于2015年12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太勇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太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太勇承担。(此文无正页)审 判 长 沈 君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人民陪审员 杨长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