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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2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亚民、张显国、张志营、张新民、张显发、张小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亚民,张新民,张显国,张志营,张显发,张小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2686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宗轲(特别授权),该陶庙信用社信贷主管。被告张亚民,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张新民,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张显国,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张志营,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张显发,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张小罚,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亚民、张显国、张志营、张新民、张显发、张小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亚民、张显国、张志营、张新民、张显发、张小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210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占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付海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