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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福勤与刘培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勤,刘培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张福勤,女,汉族,农民。被告刘培山,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军,系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张福勤与被告刘培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福勤于2015年12月1日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福勤自愿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勤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福勤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祁栋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