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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3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XX与冷家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冷家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705号原告:XX,男,1971年5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被告:冷家合,男,1966年5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冷家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现减半收取29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郑雯雯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