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3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彬、赵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彬,赵玉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3386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张海赋职务:理事长。组织机构代码:XXXXXX。委托代理人:张秀成职务:主任。被告陈彬。被告赵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彬、赵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玉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董惟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