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个民二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莉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个民二初字第1113号原告李莉,女,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州。委托代理人秦权,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飞,男,196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个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莉以无法查找到被告王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损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9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段 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思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