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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侯军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军,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724号原告侯军。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号楼b168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军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军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