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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湖北汉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汾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汉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汾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吕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汉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高新开发区长虹北路29号。法定代表人邓智慧,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汾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小南关桥南路4号。法定代表人安亚军,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北汉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依据(2014)吕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汾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汾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全照审判员  谭政廷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武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