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与程远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程远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862号原告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永壁西街。法定代表人李梅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军岭,河北兴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远航,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程远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日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1元,减半收取89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立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日书记员 段淑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