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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河南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保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保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679号原告河南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18号金源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王慧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淑萍、米慧鑫(实习),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保辉,具体信息不详。原告河南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诚物业公司)诉被告宋保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宏鑫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系小区业主。双方于2009年5月1日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依约及时缴纳物业费用,若被告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物业费用的,应当补交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缴纳违约金。被告自2013年6月1日起一直拖欠物业服务费,至2014年2月20日前期物业服务终止日止,共拖欠物业费1598.8元。经原告多次主张,直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缴纳其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负有及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被告拒不缴纳费用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1598.8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以1598.8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按每日1‰计算,暂要求2000元,剩余继续计算至履行完毕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个人基本信息及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及其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回原告河南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一式十一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