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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小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00231号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小辉,男,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2013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4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小辉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小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杨小辉到长葛市机场路中段金属材料公司家属院1号楼1单元二楼西户,利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冀某某家中的一条软中华香烟盗走,经鉴定该香烟价值6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并认为被告人杨小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退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小辉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冀某某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说明、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15)第098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发还清单、照片及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杨小辉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物品已追退,对杨小辉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小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岳全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