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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许某某申请执行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1975年9月2日生。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许某某申请执行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2015)南执字第195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050.10元,已受偿3000.00元,未受偿22050.1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19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李荣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丽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