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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邹璐与深圳市梦想家园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蔡志勇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深圳市某家园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蔡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354号原告邹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丘双辉,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家园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蔡某。被告蔡某,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深圳市某家园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蔡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鹏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