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椒民初字第2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万存与许杨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存,许杨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2880号原告:张万存。被告:许杨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台州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62号。代表人:江陈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存与被告许杨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存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万存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万存负担。审 判 员 王 秀 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