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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陶利红、胡爱香与青阳县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利红,胡爱香,青阳县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0851号原告:陶利红,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原告:胡爱香,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长根,青阳县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阳县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杨和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晋玲,安徽戴晋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利红、胡爱香与被告青阳县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利红、胡爱香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陶利红、胡爱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利红、胡爱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67元,减半收取5783.50元,由陶利红、胡爱香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蒋桂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记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