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7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西安顺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武建辉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顺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陕西武建辉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250号原告西安顺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村小区5号楼3101室。法定代表人周长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陕西武建辉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村鱼斗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美庆,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顺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武建辉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顺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人民陪审员 赵琳君人民陪审员 张元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何双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