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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陈绍福、陈基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绍福,陈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绍福。被执行人陈基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中法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2015)茂中法执字第48号案执行被执行人陈绍福、陈基龙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银行、国土、房产、车辆登记部门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陈绍福、陈基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中法执字第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培审判员  李 艳审判员  邱江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古兵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