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20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珍珠南路15号。负责人叶方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解小文。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工业集中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洪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遂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溧洪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南京冶泰软磁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员 邓成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