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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与黄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黄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组织结构代码:67137379-9。法人代表谢世昆,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卢锡明,男。被告:黄勇,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5231。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诉被告黄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植浩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龙英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