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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正乾与广州市恒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正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乾,陈正华,广州市恒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299号原告:陈正乾,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陈正华,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广州市恒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何春林。被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崔浩江。被告:广州市花都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彭磷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乾诉被告陈正华、广州市恒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乾以所起诉被告有误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陈正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馥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裕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