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与陈钦勇、张婷雯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陈钦勇,张婷雯,陈钦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保字第18号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负责人:韦金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林。被申请人:陈钦勇。被申请人:张婷雯。被申请人:陈钦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钦勇、张婷雯、陈钦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陈钦勇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4万元的资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钦勇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