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被告单位佳木斯市东亚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徐XX犯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木斯市东亚木业有限公司,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郊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佳木斯市东亚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9737-3,单位地址佳木斯市向阳区松林路北段木材综合加工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徐XX。诉讼代表人徐永利,身份证号码:230802196505030317,男,汉族,1965年5月3日出生于佳木斯市,系佳木斯市东亚木业有限公司股东。被告人徐XX,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于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汤原县看守所。辩护人尹继军,系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佳郊检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佳木斯市东亚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徐XX犯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佳木斯市东亚木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徐永利、被告人徐XX及其辩护人尹继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单位行贿犯罪2013年6月,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港龙东方城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对被告单位佳木斯市东亚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木业)的拆迁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为多获得拆迁征收补偿款,找到指挥部负责东亚木业洽谈工作的拆迁二组组长王XX(已判刑)及指挥部成员于XX(已判刑)、许XX(已判刑)、庞XX(已判刑),请四人在动迁时给予关照并许诺给予好处。1、2013年7月,东亚木业与指挥部签订《用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前,徐XX因王XX以借款为名向其索要财物,送给王XX人民币20万元;同年8月,东亚木业与指挥部签订《用地征收补偿协议书》,获得补偿款1.42亿元,徐XX为感谢王XX在拆迁过程中将不应当给予补偿的房产给予补偿,送给王XX人民币100万元;同年8月至9月,徐XX因王XX以投资理财为名向其索要财物,遂三次送给王XX人民币250万元;2、2013年8月,徐XX为感谢于XX在拆迁过程中给予的关照,事后送给于XX人民币50万元。3、2013年8月,徐XX为感谢许XX在拆迁过程中给予的关照,遂两次送给许XX人民币50万元。4、2013年8月,徐XX为感谢庞XX在拆迁过程中给予的关照,通过庞XX的亲属庞亚军送给庞XX人民币10万元。综上,徐XX送给王XX、许XX、于XX、庞XX等四人共计人民币480万元。东亚木业在拆迁补偿中因行贿取得不正当利益共计人民币29298794.91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用地征收补偿协议书、资金拨付审批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证人王XX、于XX、许XX、庞XX等人证言;被告人徐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单位东亚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徐XX犯单位行贿罪予以惩处。被告单位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单位行贿罪没有异议,辩解称公司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先收买国家工作人员,而是事后被动感谢,且还有索贿情节,请法院在量刑时给予考虑。被告人徐X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单位行贿罪没有异议,但对行贿数额有异议,认为只有110万元是其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余均是王XX向其索要和提议的,不应予以认定。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2013年6月至7月,被告单位东亚木业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徐XX在东亚木业拆迁过程中为虚增测绘面积,找到在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工作的王XX1(已判刑),让王XX1找到负责东亚木业测绘工作的佳木斯圣华房地产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的测绘员赵X(已判刑)、孙XX1(已判刑),让二人在东亚木业测绘时给予关照并许诺给予好处。在赵X、孙XX1出具《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前,徐XX交给王XX1人民币30万元让其送给测绘人员,王XX1送给赵X12万元,赵X分给孙XX16万元。后赵X、孙XX1虚增东亚木业房产面积,违规出具不实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经侦查,被告人徐XX于2015年5月15日在佳木斯市前进区一居民楼内被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屋面积测绘合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等;证人王XX1、赵X、孙XX1等人证言;被告人徐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单位东亚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徐XX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予以惩处。被告单位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有异议,认为其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徐XX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无辩解理由。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异议,认为王XX1只向他人行贿12万元,徐XX的犯罪数额也应认定为12万元,而不是30万元,未达到单位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不应认定是犯罪;又提出因行贿取得不正当利益共计人民币29298794.91元证据不足,4-2号房屋生产车间,无论从房屋的墙体高度还是照片显示的高度都应按二层计算,1-10号房屋墙主体未倒,房盖尚存,不应认定为倒塌房屋,还有搬迁奖励费是奖励东亚木业按时搬迁的,不应认定为不正当得利,还提出徐XX具有法定减轻或免予处罚情节,徐XX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应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单位行贿犯罪2013年6月,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港龙东方城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对被告单位佳木斯市东亚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木业)的拆迁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为多获得拆迁征收补偿款,找到指挥部负责东亚木业洽谈工作的拆迁二组组长王XX(已判刑)及指挥部成员于XX(已判刑)、许XX(已判刑)、庞XX(已判刑),请四人在动迁时给予关照并许诺给予好处。2013年7月,东亚木业与指挥部签订《用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前,徐XX因王XX以借款为名向其索要财物,送给王XX人民币20万元;同年8月,东亚木业与指挥部签订《用地征收补偿协议书》,获得补偿款1.42亿元,徐XX为感谢王XX在拆迁过程中将不应当给予补偿的房产给予补偿,送给王XX人民币100万元;同年8月至9月,徐XX因王XX以投资理财为名向其索要财物,遂三次送给王XX人民币250万元;2013年8月,徐XX为感谢于XX在拆迁过程中给予的关照,事后送给于XX人民币50万元,为感谢许XX在拆迁过程中给予的关照,遂两次送给许XX人民币50万元,为感谢庞XX在拆迁过程中给予的关照,通过庞XX的亲属庞亚军送给庞XX人民币10万元。综上,徐XX送给王XX、许XX、于XX、庞XX等四人人民币共计480万元。东亚木业在拆迁补偿中因行贿取得不正当利益共计人民币29298794.91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管理档案:证实东亚木业的主体资格为企业法人,2013年6-9月东亚木业拆迁过程中法定代表人为徐XX。2、王XX、于XX、许XX的《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庞XX身份证明:证实王XX、于XX、许XX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庞XX系市纪委办公室副主任。3、《企业征收洽谈组工作职责的说明》一份、洽谈二组成员名单及负责企业、《关于市财政局在指挥部人员工作职责的说明》、关于市纪检监察部门在指挥部人员工作职责的说明:证实2013年6月,王XX代表市工信委参加第二征收组任组长。具体职责是调查摸底,入企核查,依据评估开展洽谈,签订协议。王XX是负责东亚木业的洽谈组组长,许XX的工作职责是开展企业征收洽谈工作,组织协调房产、资产评估机构及测绘部门,依据资金拨付审批表履行征收补偿资金联签拨付手续,庞XX为企业征收二组成员,对企业征收工作进行跟踪监察。4、《用地征收补偿协议书》一份:证实港龙东方城项目指挥部与东亚木业签订补偿协议,房屋总建筑面积33194.78㎡,房屋货币补偿总额125360138元。奖励费7521608元及职工生活补助、大项目损失等项共计给予补偿1.42亿元。5、港龙东方城项目建设前期房屋、土地征收补偿资金拨付审批表证实:王XX、于XX、许XX、庞XX均在拨付表中签字,同意指挥部将1.42亿元拨付给徐XX。6、《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徐XX个人存款账户明细:证实东亚木业已得到1.42亿动迁款,徐XX动迁款存取款情况。7、徐XX账户明细、银行单据、交易流水:证实1.42亿补偿款去向,自留建厂5000万、偿还借款57256405元、退股2000万、行贿535万、扣押1000万、买车消费49万。8、扣押凭证:证实扣押徐XX行贿款共计人民币480万元。9、证人王XX证言:证实东亚木业动迁过程中,我帮助徐XX多得了4000多万补偿款,并从徐XX处受贿、索贿370万元。先期许XX、于XX对东亚木业公司房屋补偿的问题上有异议,认为测绘面积与房照上体现面积相差较大,徐XX承诺会给予二人好处后,二人对徐XX拆迁一事不再有异议,最终徐XX得到1.4亿多元的补偿款。2013年7月我以我女儿要结婚需要用钱的名义向徐XX借款20万元,2013年8月下旬,第一批补偿款到位之后,徐XX给我100万元为感谢我在动迁过程中给予东亚木业关照。这之后,我想到徐XX的企业在动迁的时候在我的帮助下多得4000多万,我就想让徐XX再多给我些钱,我就和徐XX提出我有个朋友叫孙伟,可以让他再拿500万放给孙伟,徐XX分三次给了我250万元。10、证人许XX证言:证实在东亚木业动迁过程中,我在资金筹措使用监督组工作,负责对这个项目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我发现洽谈组报的补偿金额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东亚木业的有些房屋一看就是违建新建,不是2000年以前建成的,补偿时应按2米顶1米的标准补偿,而不是1米顶1米进行补偿。我在开讨论会时提出过异议,于是徐XX找到我和于XX、王XX吃了两次饭,在吃饭闲谈时我说万力木业这片的门市房才4000元一米,有钱可以买下来,王XX说让老徐给我和于XX每人50万买一套,徐XX说可以,到时他给我们每人50万买一套。徐XX许诺会给我们好处,我就不再提反对意见了。事后徐XX送给我10万元现金,在他拿到第一笔补偿款后又送给我40万元现金。11、证人于XX证言:证实在东亚木业动迁过程中,我发现洽谈组报的补偿金额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我在开讨论会时提出过异议,比如有些房屋一看就是违建新建,补偿时不应按1米顶1米进行补偿。徐XX就联系我和许XX、王XX吃了二次饭,徐XX让我们对他动迁补偿多照顾,承诺给我们好处,我就不再提反对意见了。事后徐XX送给我50万元现金。12、证人庞XX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的一天,庞亚军到动迁指挥部找到我跟我说:“徐XX给你拿了10万元。”庞亚军就把钱直接放在我车的车座上。13、证人庞亚军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的一天,徐XX给了我10万元现金,说让我看着处理,我就把这10万元给了庞XX,然后我对徐XX说我把钱放在庞XX车里了,徐XX没说什么。14、证人刘凤鸣、徐永利、王爱庆、薛坤忠、阮振林、吴桂华、徐博、吴俊发证言:证实1.42亿补偿款大部分用于还欠款、退股、消费等去向。15、证人徐永利证言:证实东亚木业给相关人员行贿大家都知情,在一起商量了。1.42亿元补偿款都是公司的钱,偿还的债务都是公司的债务,给吴桂华的2000万是我们都同意给的,给董淑芳、徐博、徐泽源的钱我们也都同意。指挥部的人就跟徐XX一个人说话,就把1.42亿元补偿款都打到他的个人账户。16、被告人徐XX供述:2013年7月,王XX约我中午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王XX和我说他女儿要结婚了需要钱办事,让我借给他20万,当时我经营的东亚木业有限公司动迁过程中,王XX是动迁指挥部的,而且是我企业动迁组的组长,他向我借钱我也不敢不借,所以我把钱借给王XX。2013年8月,在王XX的帮助下我企业的动迁款顺利下来了,为了感谢他,我送给他100万元现金。过了两天王XX说他有个朋友孙伟缺少资金,让我拿出500万元放贷给他朋友。我分三次给王XX送去250万元。随后王XX多次给我打电话让我拿钱,我就管王XX要孙伟向我借款的借条,我看到借条是王XX写的,我感觉王XX是在变相向我要钱,所以,我也不打算再给他拿钱了。2013年8月份,于XX和许XX对我公司的拆迁款进行复核审查时,许XX经常提出异议,我为了多得补偿款,让他不提异议,通过王XX请于XX和许XX吃饭,王XX让我给他俩每人拿50万买门市房,我在桌上就答应下来,于XX和许XX也没拒绝。没过几天,我们四个又在一起吃饭,吃饭中我对于XX和许XX说,我家公司拆迁的事请你们多关照,许XX和于XX说,能帮忙一定帮。在我承诺事后会给他们拿钱后,他们就不再提反对意见了。几天后,我给许XX10万元现金,在指挥部付给我第一笔补偿款之后,我又送给许XX现金40万元人民币。我还送给于XX人民币50万元现金。动迁结束后王XX说在动迁过程中庞XX没少挨累,在整个动迁过程中他也没找毛病,我就准备10万元给了他哥庞亚军,让庞亚军转交给庞XX。17、卷宗另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2013年6月至7月,被告单位东亚木业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徐XX在东亚木业拆迁过程中为虚增测绘面积,找到在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工作的王XX1(已判刑),让王XX1找到负责东亚木业测绘工作的佳木斯圣华房地产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的测绘员赵X(已判刑)、孙XX1(已判刑),让二人在东亚木业测绘时给予关照并许诺给予好处。在赵X、孙XX1出具《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前,徐XX交给王XX1人民币30万元让其送给测绘人员,王XX1送给赵X12万元,赵X分给孙XX16万元。后赵X、孙XX1虚增东亚木业房产面积,违规出具不实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被告人徐XX于2015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圣华房地产测绘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执业证书:证实赵X、孙XX1二人为佳木斯市圣华房地产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的测绘人员,负责拆迁测绘工作。2、佳木斯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第一份证实赵X、孙XX1在2013年9月27日给指挥部出具的东亚木业的建筑面积为38170.01平方米。第二份报告为二人重新出具的东亚木业实际建筑面积为34867.51平方米,不应算成房产总合计面积6618.65平方米。2014年7月9日,赵X、孙XX1重新出具的东亚木业有限公司测绘明细表,证实东亚木业部分面积不应予以补偿。3、房产测绘、评估部门工作人员重新认定的喷号为4-2的房屋:证实认定一部分为二层,一部分为一层,测绘面积应当为2934.9㎡。原测绘报告中全部填写为二层给予补偿,面积虚增了1962.9㎡,按补偿单价4114元/㎡计算,多得补偿款8075370.6元;喷号为1-3的房屋:证实认定一部分为二层,一部分为一层,测绘面积应当为1746.03㎡。(因建筑实物灭失,2层面积按勘查测绘研究院航拍图估算得出)而且该房右侧车棚135.36㎡不应算房产面积,在原测绘报告中按二层给予补偿以及其中车棚给予补偿,面积虚增了1300.59㎡,按补偿单价3459元/㎡计算,多得补偿款4498740.81元;喷号为1-10的房屋:证实北侧库房已倒塌,不应计算成房产面积,原测绘报告中给予补偿,面积虚增了445.5㎡;按补偿单价4122元/㎡计算,多得补偿款1836351元;喷号为1-4的房屋:证实该房为两侧借墙搭建,不应计算成房产面积,原测绘报告中给予补偿,面积虚增了980.99㎡,按补偿单价3043元/㎡计算,多得补偿款2985153元;喷号为6-1的房屋:证实该房为棚子,不应计算成房产面积,原测绘报告中给予补偿,面积虚增了12.54㎡,按补偿单价3043元/㎡计算,多得补偿款38189元;喷号为8-4的房屋:证实该房为车棚,不应计算成房产面积,原测绘报告中给予补偿,面积虚增了50.70㎡,按补偿单价3445元/㎡计算,多得补偿款174662元。喷号为8-2的房屋:证实应认定为一层,测绘面积为174.7㎡,原测绘报告中给予补偿,面积虚增了174.7㎡,按补偿单价4106元/㎡计算,多得补偿款717297.5元;2006年、2008年、2009年、2010年9月的航拍图:证实喷号为1-1,测绘补偿面积为1875.84㎡的房屋,喷号为2-1,测绘补偿面积为165.27㎡的房屋,喷号为2-2,测绘补偿面积为171.36㎡的房屋在航拍图中不存在,该3处房屋在2010年9月不存在,多得补偿款3451453元。4、黑龙江银祥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出具的预估表、评估结果、黑龙江瑞宸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结果、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查情况说明及调查材料:证实价格评估的方法。5、佳木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作出的无法重新评估的情况说明:证实由于该公司房产实物等重要依据已经灭失,无法进行再次评估。6、佳木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关于东亚木业所得奖励费的情况说明:证实王XX称为照顾动迁企业和加快动迁进度,所有企业都是按照6%给予奖励,东亚木业共获得奖励费人民币7521608元,指挥部相关人员均在补偿明细表及补偿费发放审批表上签字认定。7、证人赵X证言:我受公司指派到港龙东方城项目负责东亚木业测绘工作,当我和孙XX1测绘喷号为1-3和4-2的厂房时,看到厂房里面搭了二层格(搭的木板子),指挥部的工作人员指着厂房内的二层格说:“把这也给测绘上”。我说:“这不行,不符合规定,不能给测绘”。过了两天,产权处法制科的王XX1找到我说:“东亚木业那家是他朋友的,让我和孙XX1给照顾一下东亚木业的面积,帮忙把面积做大一些,把厂房的尺寸增加点,肯定不能让你们白做”。就这样我把喷号为1-3和4-2的厂房的面积乘2增加了一倍的面积大约4000平方米。大约过了二、三天王XX1找到我,给我12万元,说是东亚木业给我和孙XX1的。8、证人孙XX1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份,我在测绘时发现东亚木业厂房喷号为1-3、4-2的厂房里而用木板搭了二层格,还有一个地下库,我们并没有进行测绘,在测绘现场我和赵X就对指挥部的人表态说这几处厂房不符合测绘标准。有一天中午下班时,赵X来到我办公室给了我人民币6万元。我当时就明白了这是东亚“老板”给的,我就把钱收下了。赵X在出具测绘报告时,将不符合标准的这几处厂房面积也按合理面积一同写进报告当中了。我记得我和赵X对东亚木业现场进行测绘时,喷号为1-3、4-2的厂房里是用木板搭了二层格,我和赵X按二层楼的建筑出的测绘结果,这样,这二处厂房的面积就多增了4000平方米,地下库我们并没有进行测绘,只是根据东亚木业老板所说的就记录了,当时动迁指挥部有一个姓王的还有一个姓于的同意我们这么做。9、证人王XX1证言:证实2013年6月、7月份的一个星期天,徐XX说他经营的木材厂要动迁,问我认不认识佳木斯圣华房屋测绘公司测绘的人,别把要动迁的木材加工厂测绘时测低了。第二天上班后,我就找到佳木斯圣华房屋测绘公司测绘员赵X,跟他说我有一个朋友叫徐XX的,你帮着测绘时照顾一下,赵X就答应我了。又过了几天,徐XX来找我,给了我30万元。我拿出了12万给赵X,跟他说这是徐XX让我拿来给你们的,赵X接过钱后没说什么就回单位了。10、被告人徐XX供述:2013年6、7月份,在东亚公司动迁过程中,指挥部派测绘公司下动迁户拍照、测绘,有二名男的工作人员去我公司测量,我就想找关系给我多测绘一些面积,好多得些补偿。我就找到产权处法制科的王XX1让他帮我找找关系,并承诺不会亏待他的。过了几天的一个早上,我把事先准备好30万元现金交给王XX1,他收下后答应我说尽力办好,后来我企业的测绘面积是3.8万平米左右,我很满意,而且我也顺利的获得了补偿款,我又准备了5万元现金给王XX1。11、证人王X、苏XX证言:证实动迁都是按程序办理,没有不评估就谈价的事。动迁程序就是先是企业提供基本情况,洽谈组入企核查,测绘公司现场测绘,评估公司再评估,洽谈组与企业签订补偿协议,向阳区账户拨款。12、证人孔XX证言:证实我在核对东亚木业的档案时发现:1、用地征收补偿明细表上的总面积和用地征收补偿协议书的面积不符;2、没有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3、房屋认定表签字不全;4、房照都是复印件,指挥部要求交原件,补偿面积比照上面积多;5、没有大项目补偿的相关材料;6、职工生活补助没有依据文件。13、证人陈X证言:证实我是港龙东方城项目洽谈二组成员。我和王献民、王凯到东亚木业核对房屋的测绘面积,我发现测绘面积和房屋证载面积不符,我向王XX汇报,王XX让我按测绘面积在“产权复核表”上签字。我们的产权复核表出来后,评估公司出具了预评估结果,王XX依据评估结果和东亚木业谈的,最后达成补偿东亚木业1.42亿元,王XX让我在补偿明细表上签字,我说我没谈我不签,但是王XX说不签影响项目进度,我一听他这么说我就签字了。14、证人刘XX证言:证实瑞宸评估公司派我参加港龙东方城项目的评估工作,东亚木业的房产存在问题:喷号1-2应是一层超高,测绘按两层面积出具报告,室内有搭建隔层,按评估标准,应按一层面积计算;喷号1-3局部是二层,局部是一层超高,但是测绘全部按二层面积出具报告;喷号4-2局部是二层,局部是一层超高,但是测绘全部按二层面积出具报告;喷号1-9是一层超高,但是测绘全部按二层面积出具报告;喷号1-4是两墙间搭建,应是抢建房屋,不应认定有照房屋;喷号1-3东侧部分不应认定为房屋,是一个棚子;喷号10-3外表是车库,是借1-10搭建,不应认定有照;喷号1-10后面部分是个棚子,现已部分坍塌;喷号2-11是借墙搭建,不应认定为有照;喷号1-1、2-1、2-3、2-8、2-6、2-7是简易仓库,不应认定为有照。15、证人王XX证言:证实在刘XX三人评估期间,他们发现有很多动迁房屋与申报的材料不符的情况,他们电话与我联系说明了此情况,我让他们与动迁指挥部联系,如果动迁指挥部给予认定,就让他们按动迁指挥部说的做,并让他们收好动迁指挥部对于相关房屋认定的会议纪要和动迁指挥部的认定复核表。事后,有异议的房屋动迁指挥部都给予了认定,刘XX三人也就按动迁指挥部的认定做出了评估。16、证人徐XX证言:证实喷号1-1、2-1、2-2、10-3是2000年后盖的,但是具体用什么手续盖的我不知道。拆迁款下来后徐XX给了我300万元。17、证人杨XX证言:证实我交给指挥部的房照是徐XX提供的。徐XX画了一张东亚木业的平面图,我画好图后徐XX拿一沓房照和我对应的房屋,之前我们自己都测量了一遍,在对的过程中我就发现有的房照面积和我们之前测量的房屋实际面积相差很多,但是徐XX说按测量面积记录。18、证人祝XX证言:证实瑞宸评估公司派我参加港龙东方城项目评估工作的。东亚木业存在如下问题:喷号1-2应是一层超高,测绘按两层面积出具报告,室内有搭建隔层,按评估标准,应按一层面积计算;喷号1-3局部是二层,局部是一层超高,但是测绘全部按二层面积出具报告;喷号4-2局部是二层,局部是一层超高,但是测绘全部按二层面积出具报告;喷号1-9是一层超高,但是测绘全部按二层面积出具报告;喷号1-10后面部分是个棚子,现已部分坍塌;认定组给我们的认定表上体现的房照号有的是二次使用的,有的房照已经作废,我和于XX主任说过,但他说认定组已经认定了,没有问题。19、证人李X、王XX2证言:证实东亚木业评估时,有一些房屋的证载面积和测绘面积不一致,但是房主用木板搭了一个简易的二层,根本不能上人。但是指挥部都给认定了,让我们按认定面积和认定年份做的评估。我在现场摸底时发现:喷号1-3测绘是2层,实际是1层,且侧面的车棚不能算房产135.36平米;喷号4-2测绘是二层,实际是1层;喷号1-10后面部分是个棚子445.5平米,现已部分坍塌,不能算房产;喷号8-4是车棚,不能算房产;喷号6-1是棚子,不能算房产;喷号1-4是两侧借墙,不能算房产。我都反映过,但是指挥部将这些都认定为房产了,并让我们依据这些出具评估。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佳木斯市东亚木业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拆迁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又给予测绘人员财物,亦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均应予惩处。被告人徐XX系东亚木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徐XX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单位佳木斯市东亚木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徐XX犯数罪,均应对其数罪并罚。在单位行贿犯罪中,被告单位佳木斯市东亚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徐XX及其辩护人辩解称只有110万元是徐XX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余370万元均是他人向其索要和提议的,所以行贿的数额不能认定为480万元,而是110万元。虽然在行贿犯罪中对方有索贿的情节,但不影响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徐XX犯单位行贿罪的定性,故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徐XX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中,被告人徐XX的辩护人辩解称,王XX1只向他人行贿12万元,佳木斯市东亚木业有限公司和徐XX的犯罪数额也应认定为12万元,而不是30万元,未达到单位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不应认定是犯罪的意见。因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徐XX在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时所拿的款项是30万元,虽然中间人王XX1只给了测绘人员12万元,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实施的行为是30万元,而不是12万元,故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徐XX辩解不构成此犯罪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又提出4-2号房屋生产车间,无论从房屋的墙体高度还是照片显示的高度都应按二层计算,1-10号房屋墙主体未倒,房盖尚存,不应认定为倒塌房屋的辩解意见。因与重新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明细及证人证言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还提出搬迁奖励费是奖励东亚木业按时搬迁的,不应认定为不正当得利的辩解意见。由于搬迁奖励费按照规定是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6%给付,被告单位佳木斯市东亚木业有限公司在动迁过程中为多获取国家补偿款,采取非法的手段,虚增房屋面积,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搬迁奖励费应予没收,故该观点本院不予采信;还提出徐XX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应对其减轻处罚的辩解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单位佳木斯市东亚木业有限公司在拆迁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行贿的手段,将部分一层的房屋测绘为二层,将七处倒塌的、借墙搭建的房屋、棚子、车棚,计算成房屋面积,借此非法所得人民币18325733.91元;隐瞒三处房屋建造年份为2000年以前,使其达到政策规定的“1:1”补偿规定,获得不正当利益人民币3451453元;补偿协议中指挥部给予的动迁奖励费为全部房产补偿额人民币125360138元的6%即人民币7521608元。以上各项款项共计人民币29298794.91元,均属非法所得,应予以收缴。被告人徐XX能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赃款,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XX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佳木斯市东亚木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60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102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徐XX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三、所得赃款人民币29298794.91元依法收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彩虹审判员 王 丽审判员 朴雪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金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