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小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崔延华诉张晓燕、张少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延华,张晓燕,张少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小字第286号原告崔延华,女,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紫荆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张景元,巩义市第十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晓燕,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被告张少斌,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镇枣园路168号。负责人蒋晓峰。原告崔延华诉被告张晓燕、张少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崔延华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崔延华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崔延华负担。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董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