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洪宇与被执行人苗春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宇,苗春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宇,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苗春露,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洪宇与被执行人苗春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882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如下:被告苗春露给付原告张洪宇劳务费10200元。具体给付日期:于2015年4月15日之前给付3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给付剩余欠款7200元。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10200元,负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882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立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