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民四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天津俊豪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治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俊豪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治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四初字第1351号原告天津俊豪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39号河川大厦B座17C。法定代表人钟绍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红,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治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俊豪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治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俊豪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298元,收取14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 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准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