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6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松海与谢优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海,谢优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444号原告杨松海。被告谢优优。原告杨松海诉被告谢优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松海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杨松海提供的被告谢优优的送达住址,本院不能有效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杨松海虽然提供了被告谢优优的送达住址,但本院不能有效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而且原告杨松海、也未能提供被告谢优优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故其起诉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松海的起诉。如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仝义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