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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涂有强与罗山县子路镇政府、罗山县子路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有强,罗山县子路镇政府,罗山县子路镇街道居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01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涂有强,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罗山县子路镇政府。法定代表人:郑祖坤委托代理人陈波,子路镇街道居委会主任。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罗山县子路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波,居委会主任上诉人涂有强与被上诉人罗山县子路镇政府、罗山县子路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裁定,于2015年10月20日提起上诉,2015年11月13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涂有强,被上诉人罗山县子路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波,被上诉人罗山县子路镇街道居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陈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2008年1月1日,子路镇街道居委会(合同书中的甲方)与涂有强(合同书中的乙方)签订了一份子路街道路灯承包管理合同书和一份子路镇街道路灯管理维修合同书,子路街道路灯承包管理合同书约定乙方自负盈亏,承包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维修均由乙方自已承担。合同期间为一年(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止),若乙方在承包期满后继续承包应重新签订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并未续签合同。2014年5月28日原告曾起诉二被告要求二被告按照《子路镇街道路灯管理维修合同书》支付违约金计等14.4万元。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告罗山县子路镇街道居委会于2015年1月6日之前付原告涂有强23000元,原告经营期间添置的计时器、电表等设备归被告子路镇街道居委会所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以后原、被告双方就原告管理子路街道路灯别无其他纠葛;原告在管理子路街道的路灯时尚欠有罗山县电业局子路电管所电费(具体数额凭票结算),由子路镇街道居委会在向原告支付23000元的补偿款时扣留支付给子路电管所。协议达成后,双方均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并且涂有强于2015年1月7日领取了该笔赔偿款23000元。一审认为,原告涂有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该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涂有强于2015年8月28日就同一事实又起诉至本院,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涂有强的起诉。上诉人涂有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上诉人涂有强2014年5月8日起诉的是,被上诉人罗山县子路镇政府违约,请求按双方签订的《子路镇街道路灯管理维修合同书》第9条约定的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以及请求对合同上面见证人签名的名字及公章等方面作字迹鉴定。2、上诉人2015年8月18日的起诉是请求被上诉人支付拖欠路灯管理人已履行了劳务(工资),路灯维修人员工资以及路灯电费等,罗山县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的两次起诉是同一事实和理由,驳回上诉人2015年8月28日的起诉,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故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罗山县子路镇政府和罗山县子路镇街道居民委员会辩称,1、上诉人涂有强与被上诉人间就《子路镇街道路灯管理维修合同书》相关有争议的问题于2014年5月份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在诉讼中经罗山县人民法院调解,调解书中上诉人明确表示:上诉人涂有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以后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就管理子路镇街道路灯别无其纠葛。该调解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早执行完毕。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合同违约而提起诉讼的。上诉人涂有强与被上诉人罗山县子路镇政府所签订的《子路镇街道路灯管理维修合同书》该合同实质是一份承包经营合同。因在承包经营期间,公益事宜管理职能发生变化,而导致合同履行不能而终止,就此,上诉人涂有强于2014年5月8日提起诉讼,经罗山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已履行。同时,在此次诉讼中,上诉人放弃了其他请求,并明确表示:以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间就路灯管理合同无其他纠纷。上诉人对已经法院调解处理的纠纷再次依该合同起诉诉讼请求支付人工工资等没有依据。原审法院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鹏飞审判员  崔仁海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