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李鸿与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028号原告:李鸿,男,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委托代理人:林立军,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琼琼,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张立中。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法定代表人:丁根友。原告李鸿在向本院办理债权登记后,就其与被告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提起确权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立军律师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为“港泰91”轮船舶所有人,该轮由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原告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2月11日在“港泰91”轮上担任机工职务,期间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人民币24857元迄今未支付,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支付工资人民币24857元,原告就该项请求对被告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港泰91”轮享有船舶优先权,并由两被告承担债权登记申请费人民币1000元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被告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证、两被告工商登记资料、船员服务簿、“港泰91”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管理协议、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或任何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形成证据链,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可。本院查明:被告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作为“港泰91”轮的船舶所有人将该轮委托给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对该轮实施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管理。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2月11日期间原告受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雇佣担任“港泰91”轮机工职务,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支付工资共计人民币24857元。2015年2月12日,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原告工资人民币24857元。2015年6月24日,本院裁定强制拍卖“港泰91”轮并发出公告,原告在公告期间内就上述工资给付请求向本院办理了债权登记,并缴纳了债权登记申请费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原告在“港泰91”轮上担任机工,原告与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间建立了事实上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现有证据显示,原告作为“港泰91”轮船员已按约履行了船员义务,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但至今未支付船员工资,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给付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因此本院亦确认原告对上述工资给付请求享有对“港泰91”轮的船舶优先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李鸿工资人民币24857元;二、原告李鸿就第一项给付请求享有对“港泰91”轮的船舶优先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1元、债权登记申请费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和被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钱 旭审 判 员 杨 婵人民陪审员 高新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费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以后,在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海事法院对确权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