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刑执字第5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於卫卫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於卫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5176号罪犯於卫卫,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滨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於卫卫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於卫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於卫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积极分子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於卫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於卫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