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栾荣利与魏秀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荣利,魏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栾荣利,住黑龙江省庆安县。被执行人魏秀莲,住宾县。本院在执行栾荣利申请执行魏秀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人货款18,850.00元,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0027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文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白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