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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文武、周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文武,周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235—1号申请执行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许文武。被执行人周湘燕。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16672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文武、周湘燕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执字第2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肖成忠审 判 员  李文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