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文武、周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文武,周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235—1号申请执行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许文武。被执行人周湘燕。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16672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文武、周湘燕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执字第2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肖成忠审 判 员 李文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