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欣与刘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欣,刘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281号原告张欣,男,汉族被告刘晴,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欣诉被告刘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欣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原告张欣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程保理代理审判员 林丽丽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