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民初字第0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欣与刘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欣,刘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281号原告张欣,男,汉族被告刘晴,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欣诉被告刘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欣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原告张欣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程保理代理审判员  林丽丽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