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斯玛特企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斯玛特企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5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A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瑞石,该公司法务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璐,该公司法务职员。被告斯玛特企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经济开发区二纬路9号财智大厦307-A15室。法定代表人邢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斯玛特企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教柱代理审判员 刘爱民人民陪审员 张凤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雷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