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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181号原告高某。被告刘某某。原告高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所亮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毛园、人民陪审员王立岩组成合议庭,并订于2015年12月1日在本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原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 判 长  郑所亮代理审判员  毛 园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瑶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