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181号原告高某。被告刘某某。原告高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所亮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毛园、人民陪审员王立岩组成合议庭,并订于2015年12月1日在本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原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 判 长 郑所亮代理审判员 毛 园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瑶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