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庚息与桂林桂冶实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庚息,桂林桂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周庚息。被执行人:桂林桂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和秧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文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周庚息申请执行桂林桂冶实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支付企业改制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00元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叠执字第5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微信公众号“”